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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家林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46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家林(曾用名罗家青),男,1966年11月26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天津市公安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1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家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间,被告人罗家林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沿庄镇东禅房村北非法占地11.18亩建房,造成原地表及地貌毁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其中有基本农田9.68亩,其他农用地1.5亩。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罗家林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家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罗家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向本院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家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间,被告人罗家林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东禅房村北非法占用土地11.18亩用于建造厂房,造成原地表及地貌毁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其中包括基本农田9.68亩,其他农用地1.5亩。地块表层土壤已被破坏,已无法实施耕种。2015年1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门将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罗家林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另查明,被告人罗家林已将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的建筑物拆除。上述事实有证人杨礼田、胡禄年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家林的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核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用地现状测绘报告,静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协查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土地租赁合同,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家林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罗家林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家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 洁人民陪审员  张素梅人民陪审员  王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劳朋波孙袁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