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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化俊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珍,化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33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化俊飞,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化俊飞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奇特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