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汉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广汉市西外乡与金山复合肥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汉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被执行人:广汉市金山复合肥厂住所地: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广汉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德阳新天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广汉市金山复合肥厂位于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办公及机器设备。该拍卖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进行了公开拍卖(合并)。买受人阳正国(身份证:510624196409135914)以2350000元(贰佰叁拾伍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其中1、土地使用权:广国用(98)字第2192号,面积3900平方米;广国用(98)字第2189号,面积2887平方米,合计拍卖价值1368262元;2、房产、水塔:广权字第41231号,面积1985.44平方米;广权字第41232号,面积2202.62平方米,合计拍卖价值699904元;3、办公、机器设备拍卖价值2818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汉市金山复合肥厂位于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办公及机器设备归买受人阳正国(身份证:510624196409135914)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财产移交以现状为准。三、解除对上列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鸿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