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梅塞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家新、李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塞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毕家新,李春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851号原告:梅塞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家新。被告:李春华。原告梅塞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家新、李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梅塞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塞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塞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4.9元,减半收取计1332.45元,由原告梅塞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贵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