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人民医院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人民医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5670号原告:重庆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MB0R57351J。法定代表人:杨庆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00000768884026N。主要负责人:陈革,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立志,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玟,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人民医院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人民医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