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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兵、袁嘉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兵,袁嘉陵,吕俊,万惠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17号申请人贺兵,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袁嘉陵,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吕俊,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万惠琼,女,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兵、袁嘉陵与被申请人吕俊、万惠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兵、袁嘉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吕俊、万惠琼所有的价值106309.88元的财产,担保人陈林生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贺兵、袁嘉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俊、万惠琼所有的价值106309.8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