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9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恒泰与谢宜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恒泰,谢宜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9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邓恒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137,住: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谢宜桂,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750,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恒泰与被执行人谢宜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286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891执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招 卿审判员 吴红丽审判员 梁 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境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