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边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武当国际园A座。法定代表人:朱思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边来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十堰市公证处(2009)十证字第00160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欠款26655.57元。2016年10月9日,本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边来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铁二处支行的银行存款26655.57元划入本院,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2016)鄂0303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