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建西与王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西,王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西。被执行人王志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02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27000元及执行费31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