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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2039号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女,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洁,女,系原告职工。被告: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铜铃山镇下垟村,组织机构代码:59579248-0。法定代表人:李志平。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6004.0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46‰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至2016年8月18日止;从2016年8月19日起以本金48397.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46‰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从2016年6月21日起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9‰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至2016年8月18日止;从2016年8月19日起以本金47606.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9‰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3日,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案外人文成县兴合农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二份,由被告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分别向原告借款25万元、25万元,合同均约定期限为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同时约定若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月利率分别为4.46‰、6.69‰。案外人文成县兴合农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二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向被告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发放借款25万元、25万元,被告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二份。借款后,被告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偿还二笔借款的利息至2016年3月20日,案外人文成县兴合农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分别偿还月利率为4.46‰的借款本金201602.61元及至2016年6月20日的期内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共计4920.93元,偿还月利率为6.69‰的借款本金202393.32元及至2016年6月20日的期内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共计7434.43元。剩余借款本金96004.07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6004.0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46‰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至2016年8月18日止;从2016年8月19日起以本金48397.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46‰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从2016年6月21日起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9‰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至2016年8月18日止;从2016年8月19日起以本金47606.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9‰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茂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