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徐巧萍与王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萍,王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344号原告:徐巧萍,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赞,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巧萍与被告王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金阳人民陪审员 郭宏伟人民陪审员 俞跃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