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盖州市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座镁矿有限公司运输合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金鼎物流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座镁矿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6280号原告盖州市金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宝岩,经理。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座镁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德军,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盖州市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座镁矿有限公司运输合员纠纷一案,被告已自行履行欠款,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金鼎物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0元(壹仟玖佰陆拾元),减半收取980.00元(玖佰捌拾元,原告已交纳),保全费920.00元(玖佰贰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