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邓玉英与孙铭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英,孙铭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邓玉英,女,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辉南县。被执行人孙铭洋,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原告邓玉英与被告孙铭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