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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申请执行段启洪、庞旭芬、高春阳、严晓蓉、冯家志、冯琼碧、邹翰林、何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段启洪,庞旭芬,高春阳,严晓蓉,冯家志,冯琼碧,邹翰林,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533号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住所地西充县负责人卢海翔,经理。被执行人段启洪,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庞旭芬,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高春阳,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严晓蓉,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1日,住址同高春阳。被执行人冯家志,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冯琼碧,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邹翰林,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2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何娟,女,汉族,生于1991年9月4日,住址同邹翰林。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申请执行段启洪、庞旭芬、高春阳、严晓蓉、冯家志、冯琼碧、邹翰林、何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认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未受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判决确认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杨 平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