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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堂琼申请执行邓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堂琼,邓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高堂琼被执行人邓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4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绵阳市游仙区××镇××街×××××幢×单元×-×号房屋一套过户至申请人高堂琼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