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云伍与突泉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郑清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伍,突泉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郑清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伍,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委托代理人吴鹏东,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突泉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娣,内蒙古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清源,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陈鹏,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云伍因与被上诉人突泉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郑清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云伍及委托代理人吴鹏东,被上诉人突泉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娣、被上诉人郑清源的委托代理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突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云伍。审 判 长 王晓梅审 判 员 刘立岩代理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