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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云伍与突泉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郑清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伍,突泉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郑清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伍,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委托代理人吴鹏东,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突泉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娣,内蒙古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清源,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陈鹏,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云伍因与被上诉人突泉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郑清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云伍及委托代理人吴鹏东,被上诉人突泉县隆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娣、被上诉人郑清源的委托代理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突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云伍。审 判 长  王晓梅审 判 员  刘立岩代理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