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福富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武宣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陕西福富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保,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福富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武宣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福富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武宣县富林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41200元、诉讼费7845元、公告费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福富华实业有限公司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