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重庆某某勘察设计院贵州分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某某勘察设计院贵州分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1862号原告重庆某某勘察设计院贵州分院。负责人刘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勘察设计院贵州分院与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某勘察设计院贵州分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勘察设计院贵州分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勘察设计院贵州分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1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还原告重庆某某勘察设计院贵州分院。审 判 长 汪霄朋审 判 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曾居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