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盗窃罪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114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天轴,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1年1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人民币两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顾炜杰,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徐天轴,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顾炜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良久机械厂仓库,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实施盗窃,共窃得价值人民币9718元的废紫铜,并将所得赃物卖给被告人袁某。被告人袁某明知废紫铜系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另查明,2015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良久机械厂仓库,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欲盗窃该仓库内的废紫铜时,因防盗报警响而未能得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袁某已退清赃物折价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许某、邹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收条、谅解书,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重材料和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甲、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已退清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和袁某的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属坦白、初犯、已退出赃物折价款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单位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七百元(已预缴)。被告人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七百元(已预缴)。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骏附件: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