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玉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5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凯,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宁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凯及辩护人郭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8日17时,在隆尧县新刘庄村村北河堤半坡处,被告人李玉凯与被害人李某因防洪用土发生争执并打架,李玉凯用拳头将李某鼻子和右眼部打伤。经隆尧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玉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玉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17时被告人李玉凯在隆尧县新刘庄村北河堤,与被害人李某因防汛取土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被告人李玉凯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的鼻子和右眼部打伤。经隆尧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系轻伤二级;右侧眼眶下壁骨折系轻伤二级。被告人李玉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玉凯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隆尧县公安局固城镇派出所说明。证明:经内网比对未发现李玉凯有违法行为。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李某都是新刘庄村干部。2016年7月28日17时许其在本村的河堤上防汛护堤,北鱼村的人想从李某的地里取土护堤,其让北鱼村的人问李某是否同意,为此一名北鱼村的村民和李某的妻子吵了起来,李某过来后与那名村民互相吵骂,这名村民一拳打在李某的鼻子上,李某的鼻子流血了。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李某之妻。2016年7月28日17时许其在新刘庄村的地里干活,有人从河埝过来说新刘庄村有渗水的地方,之后就听见有人说为什么打人,其过去看见李某的鼻子在流血就赶紧报警了。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28日16时许其在刘庄村与北鱼村交界的地方值班防汛,北鱼村过来的几个人要把堵河道缺口的塑料土袋搬走,其不同意,为此与北鱼村一名穿拖鞋的男子发生了争吵,那名男子一边说一边用拳头将其鼻子打骨折了。5、被告人李玉凯的供述。证明:2016年7与28日17时许防汛过程中其发现北鱼村和新刘庄村交界的桥下浸水,新刘庄村的人不让其与村民挖土挡水,其说现在正是防洪的关键时候为什么不让挖土挡水,为此其与新刘庄村的那个人吵了起来,然后就相互巴掌拳头的打,其用拳头朝那个人的脸部乱杵,那个人的鼻子被杵出血了。6、隆尧县公安局公(冀隆)鉴(活)字(2016)0751号鉴定文书。证明:李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系轻伤二级;右侧眼眶下壁骨折系轻伤二级。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凯因防汛取土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玉凯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玉凯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适用缓刑的建议依法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桂法审 判 员 张香玲人民陪审员 张新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姬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