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贺泽成与代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泽成,代义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民初645号原告:贺泽成,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唐丽,女,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与原告贺泽成系夫妻关系。被告:代义礼,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贺泽成诉被告代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泽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义礼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泽成诉称:2011年5月14日,被告代义礼向原告借款9万元、利息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的,视为违约,逾期每日赔偿200元,并将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作债务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代义礼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利息3万元;二、本案诉讼费及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代义礼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代义礼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贺泽成人民币现金玖万元整¥90000”,在借款人处代义礼还加盖了“合肥泽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1月1日,代义礼还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贺泽成利息叁万¥30000正”。后代义礼未还款,故贺泽成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贺泽成陈述因是朋友关系,口头承诺有利息,但具体利息标准没有明确;2013年1月1日的欠条系当日借给代义礼2万元借款本金加上9万元的利息合并出具的欠条,至于代义礼为何书写欠付利息其并未在意。以上事实,除有原告贺泽成当庭陈述外,还有其提供的借条、欠条在卷佐证,证据符合法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贷9万元的事实,有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借条上未载明还款期限,故原告作为贷款人可随时向被告进行催要,被告代义礼应予还款。关于2013年1月1日出具的欠条,原告主张系当日出借2万元借款本金及9万元的利息合并出具的欠条,本院认为该条据明确载明了系利息的欠条,且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除了9万元借贷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借贷关系,故本院认为该欠条系9万元借款的利息,因欠条载明的3万元利息超过了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利息25140元(9万×24%/年×2011年11月3日至2013年1月1日),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综上,被告代义礼应偿付原告贺泽成借款本息1151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义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贺泽成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25140元,合计115140元;二、驳回原告贺泽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00元,由原告贺泽成负担97元,被告代义礼负担34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翠人民陪审员 朱 琦人民陪审员 沈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