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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德有、崔国范、仪孝玉与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有,崔国范,仪孝玉,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353号原告:赵德有,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原告:崔国范,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原告:仪孝玉,男,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丰。本院受理原告赵德有、崔国范、仪孝玉与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因原告证据不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有、崔国范、仪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80元,由原告赵德有、崔国范、仪孝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 超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煜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