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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5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虹,沈正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5627号原告:徐月虹,女,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江西北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正康,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京一村XXX号XXX室。原告徐月虹诉被告沈正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徐月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徐月虹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月虹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沈正康负担。审判员  万巧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