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君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905号原告陈君,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蒲江县。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组织机构代码32660112-1。负责人王建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朝晖,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18号绿景花园二期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1785887-2。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奎元,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君负担。审 判 长 杨 琨人民陪审员 王 小 芹人民陪审员 李 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琳(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