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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范刷林与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333-1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对原告范刷林与被告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遂宁市博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80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12行中“从2015年5月21日起”为笔误,补正为“从2016年5月21日起”。审判员  李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