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3执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英兰与周显樟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英兰,周显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保362号申请人:曹英兰,女。被申请人:周显樟,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英兰与被申请人周显樟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曹英兰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6)湘1023民初2212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周显樟价值94125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显樟所有的小型汽车壹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