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缪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萍,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5109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6622382-8。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明珠国际花园。负责人:程永锋,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军、李光明,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申请执行人):缪萍,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中石化呈贡分公司退休职工,住昆明市呈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王正福,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被执行人):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587355563A。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南国城B16栋。法定代表人:李庆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诉被告缪萍、第三人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孙敏霞审 判 员 吕 刚人民陪审员 丁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