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为安与被执行人冯巧玲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为安,冯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陈为安,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冯巧玲,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公民,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为安与被执行人冯巧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为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巧玲协助申请人陈为安行使子女探视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时无法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