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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魏曲能、魏曲能与被执行人齐小平等与齐小平、夏秋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曲能,齐小平,夏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魏曲能,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董泽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齐小平,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夏秋华,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申请执行人魏曲能与被执行人齐小平、夏秋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被执行人齐小平、夏秋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魏曲能连带清偿转让款9092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1年8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0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但两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上述清偿义务。2016年1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和上述生效判决书,以(2016)粤0112执445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并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实施了相关执行措施,向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后,无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后,查封了被执行人齐小平名下的霸道牌赣M×××××号牌照、北京现代牌赣M×××××号牌照;向相关银行查询后,无发现两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齐小平名下的车辆档案之外,无再发现两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4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宏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