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汉川市马鞍乡模型厂、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川市马鞍乡模型厂,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马鞍乡模型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川市马鞍乡。经营者:胡红林,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川市。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徐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汉川市马鞍乡模型厂与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8日权利人汉川市马鞍乡模型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货款146074.0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5.5元,执行费209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