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望江县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271号申请人:望江县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鸦滩村。法定代表人:虞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长生,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望江县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江县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金某某的存款2778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望江县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某某的存款2778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结中代理审判员 储星星人民陪审员 张中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