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003号原告张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