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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6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003号原告张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