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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蔡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玉元,男,1968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宣县。2015年4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9日,武宣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6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进行逮捕,当日由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玉元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颖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玉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21时许、2015年3月19日21时许、2015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蔡玉元三次窜到武宣县城远教广场,在刻有“远教广场”字体的标志性石碑前,分别盗走林海文的黑色欧派牌电动车1辆、杨萍的蓝色上海铃木王牌电动车1辆、谭水超的棕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后全部卖给他人。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萍、谭水超被盗的电动车价值分别为2,556元、3,069元。本院另查明,2015年4月3日武宣县公安局民警在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汽车总站二楼“新天下网吧”内抓获蔡玉元,并从其身上提取到用于盗窃电动车的电工笔1把。蔡玉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林海文被盗的电动车因无法提供车型、车架号、电机号,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无法鉴定该车的价值。2014年8月26日,蔡玉元因吸毒成瘾被武宣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因身体原因来宾市戒毒所暂不予收留强制戒毒。同年8月28日,蔡玉元向武宣县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部申请药物维持治疗,获得批准后,蔡玉元一直接受药物维持治疗。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玉元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盗上海铃木王牌电动车的检验合格证和雅迪牌电动车的基本信息表、鉴定意见、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武宣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林海文被盗电动车价格的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来宾市戒毒所暂不宜收治证明书,失主林海文、杨萍、谭水超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玉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5,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蔡玉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蔡玉元多次盗窃,且有吸毒劣迹,本院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玉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已扣除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六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玉元退赔杨萍经济损失人民币2,556元、退赔谭水超经济损失人民币3,0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覃登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