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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巩义市高阳耐火材料厂与郑锦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义市高阳耐火材料厂,郑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巩义市高阳耐火材料厂。被执行人郑锦林,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民终27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锦林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锦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锦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万六千二百七十一元八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自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