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5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与王子民、王存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5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李维刚,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子民,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存华,男,农民。被执行人:韩凤奎,男,农民。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与韩凤奎,王存华,王子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5万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希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