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高立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高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申请执行人:高立民,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林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高立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工资已经被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智勇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