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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高立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高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申请执行人:高立民,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林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高立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工资已经被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智勇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