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江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268号原告: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29078-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8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季国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盖天虹,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司员工。被告:许江峰,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孙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