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郑海龙与马炳信、张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龙,马炳信,张勇,河北伟炬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衡水明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264号之二原告:郑海龙。被告:马炳信。被告:张勇。被告:河北伟炬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兴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冯明。被告:衡水明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兴远路18号2幛。(大麻森乡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孙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龙与被告马炳信、张勇、河北伟炬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衡水明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