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6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常晓龙与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晓龙,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3791号原告:常晓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青,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久盛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平、王荣妹,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晓龙与被告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常晓龙负担。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