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曾有明与吴望华、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有明,吴望华,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618号原告:曾有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望华,男。被告: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根,总经理。被告:吉安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为思,总经理。原告曾有明与被告吴望华、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曾有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曾有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曾有明负担。审 判 长 罗 芳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