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钟楼区荷花可鉴电子元件商行申请安徽明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楼区荷花可鉴电子元件商行,安徽明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催5号申请人:钟楼区荷花可鉴电子元件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18-1235室。负责人黄卫星,该商行经理。委托代理人鄂小龙,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澍,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安徽明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柿树街道。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立民,该公司会计。申请人钟楼区荷花可鉴电子元件商行因出票人为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江南医药原料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江南农商行淮安区支行,票号为31400051/29979004,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18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3月5日前申报权利。申报人安徽明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钟楼区荷花可鉴电子元件商行负担。审判长 梁春林审判员 于 俊审判员 芮东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