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张焕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张焕好,肖尚春,曾加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41号原告:张玉珍,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明川,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权,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商务部员工,户籍地江苏省沛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焕好,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肖尚春,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曾加华,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珍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张焕好、肖尚春、曾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玉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张焕好、肖尚春、曾加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玉珍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珍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张焕好、肖尚春、曾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珍负担。审 判 长 丁 敏人民陪审员 彭庆英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姬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