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龙与被执行人王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龙,王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龙,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3日,住珙县。被执行人王纪,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4日,住珙县。由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144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