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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孙小刚与汤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刚,汤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1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刚。被执行人汤彦。申请执行人孙小刚与被执行人汤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4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汤彦送达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汤彦纳入被执行人黑名单,本案申请标的为11.585万元,申请人未受偿11.585万元,因被执行人汤彦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