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泛马纺织(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伊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马纺织(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伊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128号原告:泛马纺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600896197Q。法定代表人张鸿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军,天津市宁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被告:天津伊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泛马装饰城A88-2。负责人伍津津。第三人:王江,男,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泛马纺织(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伊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马纺织(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