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清明与广州九州码头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97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九州码头经营有限公司,张清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九州码头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52284021。法定代表人:凌志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鸿飞,广东宏安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珊,广东宏安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明,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9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署合同时已口头协商一致,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鸦岗文楼(广州九州码头),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