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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阳高新区银杏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宋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高新区银杏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宋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668号原告:安阳高新区银杏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安阳市高新区前张村。主要负责人:李玉亭,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灿,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高新去银杏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宋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5日立案后,原告安阳高新区银杏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与被告宋灿达成庭外和解意见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高新去银杏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高新去银杏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计1917元,由原告安阳高新去银杏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代理审判员  牛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申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