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城市联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薛某甲、薛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联海建材有限公司,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113号原告韩城市联海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党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某甲,男,生于1970年12月14日,汉族。被告薛某乙,男,生于1963年3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联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甲、薛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联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联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韩城市联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俊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