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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秀霞与关华、沈阳市皇姑区国信诚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霞,关华,沈阳市皇姑区国信诚快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519号原告:王秀霞,女,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盛玉坤,系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华,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国信诚快餐店,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99号,注册号210105600034441。经营者:王文丹。委托代理人:周小萍,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霞诉被告关华、沈阳市皇姑区国信诚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秀霞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秀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