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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第1226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武霖,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王海拴人民陪审员  宋方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仝秋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