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第1226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武霖,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王海拴人民陪审员 宋方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仝秋彦 微信公众号“”